第九章罪刑法定的价值分析 第九章 罪刑法定的价值分析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并将之确立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经典原则,已经过去了将近两个半世纪。其间,世界发生了剧烈的变动。罪刑法定主义经受了历史的考验,同时也面临着时代的挑战。
原标题: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机关”在刑法中,“机关”处于什么法律地位?正确回答这一问题,有利于厘清诸多认识误区,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实现良法善治。一、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肯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以下文章来源于比较法研究 ,作者罗翔 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研究》创刊于198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期刊,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编辑出版,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原标题:浅议民法思维和刑法思维的异和同□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代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法学界的贫乏》一文中就指出,当时的法学界搞民法的人不懂刑法,搞程序法的人不懂实体法,过分专一而不通融。此种流弊,迄今未绝。这已经影响到了我们对实务问题的解决。
《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标志着中国刑法近代化的正式启动,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仁”是评价法律的重要标准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奉命修律的伍廷芳、沈家本联衔上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一举废除了沿袭数千年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重法,这是中国刑罚迈向人道化的关键一步。
作者:龙大轩(2022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自20世纪以来,学界关于中华法系的研究不绝于史,相关论著云涌风飞,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仔细爬梳百余年来的研究成果,其中难免有遗珠之憾、可商之论:中华法系是以律令为中心的法律系统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1、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1、民主法治 2、公平主义 3、诚信友爱 4、充满活力5、安定有序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