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新修订的《森林法》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在讲座中,自治区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行政审批办主任伍贤旭对新修订《森林法》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修订内容上进行了详细解读,深刻阐述了新修订《森林法》的新发展理念、新时代特征以及新形势下的目标和任务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目标,以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林业是生态建设和保护的主体,承担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大职责,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