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按照全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求,现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由重庆民事行政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实际行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以某设备公司夫妻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是一人公司为由,否定了夫妻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某设备公司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9.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王某、张某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后出借人请求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以借款签字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清偿责任进行抗辩,法院对原告诉求是否予以支持呢?
为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当事人创造出了以第三人加入债务为基本内容的各类“增信措施”,对于此类“增信义务”的法律性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尤其是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与保证责任、债务转移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