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那么,这里所指的“劳动条件”具体是什么?我们从一起涉残疾人就业的案例说起。
“一把椅子”引发的劳动争议“该案看似是‘一把椅子’引发的劳动争议,实则关乎残疾人劳动者就业问题。”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芳在介绍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说。在一家影城工作的残疾人士王某突然被要求调整工作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残联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和编制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列出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