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孙吴县人民法院,兴南村委会自1980年依据《宜林“两荒”划拨书》取得案涉林地使用权后,作为案涉林地的管理权人、使用权人,其对案涉林地看护、定期清林、抚育、造林、巡护养护林地,尽到了管理人、使用人的义务,林地补偿资金应按前述规定支付给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兴南村委会有权取得案涉林地补偿款1,529,277元。
吉林松原七旬老人承包林地种植1600多棵杨树,还未到承包期,因为修建高速路,面临补偿困局。“出了收据,约定30年,修路把地占了,就退了树苗钱,(1平方米)地只补偿7分钱,走哪也说不上啊……”日前,老人的女儿耿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让父亲添堵的是,他们民告官接连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