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账户信息更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
近日,记者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包头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进行以下规范: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办理完成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拓展制度普惠性,包头市全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自2015年《包头市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将每项政策落到实处,为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了灵活、多元化的渠道。
最新消息自2024年12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将调整呼和浩特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补充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精神,
一、问:个人缴存者包括哪几类人员? 答:个人缴存者包括具有我市户籍,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下列四类人员: (一)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自由职业者; (三)进城务工人员;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