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13日讯(通讯员 沙学祥 记者 梅建明)开车上路行驶难免发生碰碰擦擦,驾驶员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应当由责任方当事人承担。如果责任方只有交强险,损失比较大,就会出现不够赔偿的状况,不足的部分要由责任方当事人自行承担赔偿。
2021年7月14日15时15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晋MH1234号小型轿车沿莒南县相沟镇王庄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南王庄村西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路口的原告孙某某驾驶的临沂0931234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刘某某、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称涉案车辆晋MH1234号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孙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在2021年7月14日9时投保,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0时,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生效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限额侵权人当庭赔偿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9日,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原告刘某将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
来源:【荆门日报-荆门新闻网】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曾集法庭诉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一当事人因忘记续投交强险,导致自己要掏腰包赔付8万元。这一案例再次警示广大司机朋友记得为自己爱车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