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依据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不同于“未清偿”,如果对主债务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才能认为达到了“不能清偿”的状态。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保全费及提出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保函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周某、高某当日向何某出具借条一份。
【债务清偿要按顺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一起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