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信网】出于情谊帮人注册公司,登记为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实际经营人,却成为被告,还要对公司几十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即墨法院发布一起案例予以解读。某重工公司系张某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后续由他人经营。
原创文章,图片来自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胡亚榴律师,欢迎添加个人微信号(huyaliu0551),深入交流。最近,有位当事人魏某遇到了这样一件郁闷的事情:2015年6月份,魏某应朋友请求,帮助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