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已病退,一直和父母租住在父母单位的公房里。我们姐弟三人,姐姐早早出嫁,弟弟在北京工作,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多年前父母去世,2022年公房拆迁,弟弟为了获得补偿款,擅自将父母租住的房屋改为由他来租住,并与单位签订了租房合同以及后续的拆迁协议。
↑↑↑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活动,从全市法院报送的105起案例中精选出2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杨浦区A房屋原承租人为李某,其与妻子均在征收前去世,二人生育李2、李3、李1、李4、李5五人。2021年,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李2作为代表成为房屋新承租人并与征收部门签约,李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价款291万元,其余奖励补贴112万元,李2确认动迁款由其领取。
公房管理单位将房屋收回,是否合法?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户籍不在本市能继续承租吗?常先生是公房原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后,其妻虽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是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民事审判庭不动产权属纠纷审判团队现设团队长1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3名,是一支充满活力、奋发向上的队伍。团队主要审理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致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公正和高效维护司法权威,努力以智慧和耐心促成矛盾化解。
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组织上就会根据其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工作业绩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确定分配给其家庭一定面积的房屋,并建立起职工与国家或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