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交通事故往往发生的不经意间,对于事故的发生相信几乎所有人都不希望发生,但是在已经发生了交通事事故的时候,有很多人对于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很大争议,各方都各执己见,并指责对方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或者全部责任人,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我们该采取什么途径救济自己呢?
当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保有量也不断攀升,当遇到交通事故时,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实和成因进行责任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那么这份责任认定属于怎样的性质,它有着怎样的作用呢?
本推文旨在针对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交通肇事罪进行答疑解惑,同时对法律从业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难点予以梳理并提供指引,形式上多采用问答和辨析的行文逻辑,以求简明扼要直击问题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