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相对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就有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
什么是“主体不适格”?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反之,“主体不适格”或称主体不合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
就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以及在当事人不适格时应当使用裁定驳回起诉抑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是一个看似基础但其实很重要的问题,两种裁判方式的出发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截然不同,为了避免案件当事人适格问题的判断标准和裁判方式的不统一,特撰本文进行分析探讨。
最高检、国家林草局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建立协作机制凝聚保护发展林草资源法治合力记者8月1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协同作用,强化林草领域执法司法衔接,最高检、国家林业和草原
万立波济南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于喆济南高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基本案情某日,环卫工人李某某驾驶环卫扫地车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广场园区不慎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全责,其驾驶车辆属非机动车。
又要第三次开庭了,已收到传票,3月7日开庭。起因如下:我和好友是先签订合伙购买商铺协议,委托好友以他的名义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实虽然名称是预售合同,实则是认购书。因为是现房,开发商当时说手续齐全,后来就交了房,也交了全款,再后来签订网签备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