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要问】哪些情形下,民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意衡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两起案件中指定丰台区民政局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为孩子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据了解,两起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都没有符合条件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目前均由丰台区儿童福利院代养。
【专家视点】作者: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范进入制定与修订快车道,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呈现出鲜明的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一是正式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通讯员 黄旭慧父母入狱后孩子无人监护,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孩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近日,江汉区法院判决撤销两名幼童父母的监护资格,同时指定江汉区民政局作为监护人。男子吴某和女子程某未婚生育一子一女。去年,二人因刑事犯罪先后被判入狱。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8月9日消息(记者 韩星)记者8月9日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为建立健全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工作规范,科学评判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的能力和条件,及时对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儿童给予有效干预,海南省民政厅出台《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