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基金同时具有合伙企业及信托基金等多重法律身份,其不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制,也受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制。
争议摘要解散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出的具体形式之一。中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列明了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具体事由。目前法律仅规定了公司解散纠纷需要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对合伙企业解散纠纷之主管或管辖进行规定。
前言有些企业既渴望通过分享股权来做大做强企业,但是又非常惜股,生怕控制权的丧失。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就这样陷入了无尽的纠结和徘徊中,错失了股权分配的最佳时机。其实分股并不等于分掉话语权,因为股权里面包含两种权利:财产权(钱)和话语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