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苏正在南京、苏州、徐州等多地法院试点“个人破产”,这就是说,欠了债但没能力还债的个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的方式,免除剩余债务。那么“个人破产”试点,为什么要对债务人进行救济?会不会成为他们假破产真逃债的借口?对债权人又是否公平呢?
为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的改革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2021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通过类个人破产程序获得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发布该院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办理情况,以高淳法院的试点为标志,南京“个人破产”制度化探索正在起步。
近年来,江苏法院深化“执破融合”改革,推动执行和破产办案理念、资源、程序、手段融合,以执促破、以破促执,为市场主体出清和重生提供助力和保障,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持续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法治国情的中国特色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个
截至 2021 年 11 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 170 件,已结案 117 件,23 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 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 1700 余万元,一批 “ 诚实而不幸 ” 的个人获得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近年来,江苏法院持续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法治国情的中国特色个人破产制度,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卸下包袱、重获新生。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1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暖企护企”“类个人破产”典型案例。
江苏泰州个体工商户刘某开办的工厂因持续亏损倒闭,拖欠工人工资若干。鉴于刘某没有可供处置的资产,无法还清全部债务,而其以往信用状况良好,遂适用“类个人破产”——债务分五年还清,免除利息。1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执破融合”“类个人破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被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