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采矿,当事人甘愿冒风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政策下发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此种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情势变更的规定解除合同。
而当下,国际国内形势严峻,企业之间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对合理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策发生变化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影响,但该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当事人如果按照变化后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亦不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