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修武县法院人们购买车险时,多数会认为缴纳保费后保险期间即开始计算,但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生效前,保险公司是否担责?请看修武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河南焦作中院判决冯某涛诉丁某伟、李某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就营运车辆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免责条款进行约定,但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严格掌握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张先生与某平台外卖骑手小刘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责,张先生无责,故张先生将小刘、运营众包配送app的众包公司、事发车辆投保的快车保险公司以及投保骑手险的无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案 情 简 介。
司机酒后驾车肇事弃车逃逸,致使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其事发时是否属于醉酒状态,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谁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近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5月,赵某(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朱某(化名)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朱某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