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工资问题、履行劳动合同等原因与员工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随意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且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7日电(林熠 潘喆)众所周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但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轮流和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又该如何计算呢?近日,劳动者小王便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几年前,我进入一家企业,订立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我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我看了《劳动合同法》,发现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我已经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应该符合这项条件,为了佐证我的想法,我还上网查找了类似情况,发现外省市确有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或不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2010年入职一家汽修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