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12日讯(记者 彭瑶)我国有集体林地25.68亿亩,占林地总面积的60%,分布在2600多个县,涉及到1亿多农户。集体林是提升碳汇的重要载体,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款毋庸置疑,100%属于被拆迁人,但是对于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往往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村集体或者是村委会要截留一部分,剩余的部分分配到村民手里。对于村集体截留、管理这笔费用,到底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村民又该怎么维权呢?
农民租赁林地期间,林地却被国家征收,征收款、补偿款应如何分配?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 林地出租期间被征收 口头约定,贾某将位于文山市的某林地长期出租给易某。租金一次性支付完毕后,易某在租赁的林地上栽种了李子、甜柿、石榴、桃子等果树。
吉林松原七旬老人承包林地种植1600多棵杨树,还未到承包期,因为修建高速路,面临补偿困局。“出了收据,约定30年,修路把地占了,就退了树苗钱,(1平方米)地只补偿7分钱,走哪也说不上啊……”日前,老人的女儿耿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让父亲添堵的是,他们民告官接连败诉。
案例要旨:行为人虽然有承包土地,但已长期未在该组生产生活,已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故其已丧失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有此次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权,即虽是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但未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以农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依赖的人员,主张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