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谈好了工资,上班后工资竟然“缩水”了。一套“阴”合同上是体现实际的薪资待遇,另外一套“阳”合同体现一个最低工资之类的避税专用待遇,并按照这份“阳”合同给员工在社保局等政府机构申报,从而实现少缴纳社保和税的目的。问题是当事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两份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存在会增加认
来源:工人日报阅读提示为降低违法用工的风险,一些企业常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处留白,方便任意“填空”。劳动者往往因法律意识不足或迫于就业压力在这样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日后或陷入“维权难”。
黄某是A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黄某与A公司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甲方双方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或自动续签合同,若乙方有异议,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