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人力资源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意见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不过,2021年9月1日前后死亡的,其政策和待遇有所不同。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2021年9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去世的,其遗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2021年2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该文件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可以说,在《社会保险法》实施10年后国家终于启动了全国企业参保人员盼望已久的遗属待遇统一步伐。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家属:根据湘人社发〔2024〕14号文通知,2024年1月1日以后(含)当年死亡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已可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1月1日以后(含)当年死亡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待遇计发基数为41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