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称自己的父母育有三个子女,2010年,父母与自己签订《赠与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于自己对父母二人照顾较多,父母同意在生前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给自己拥有,其他子女无权提出异议。《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先生考虑到父母健在,顾及二老感受,并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