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认定事发地属于公共区域通讯员供图庭审过程中,被告姚某辩称,狗所在的区域为米厂,是被告的私人场地范围,不属于公共区域;原告马女士骑行行驶至米厂内,撞到伏卧在地上的狗,而非狗撞到 原告,并非动物致人损害;原告马女士违反交通行驶路线,骑行速度过快且逆行, 导致自身受伤,原告马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