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陈强在去年6月1日应聘至某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陈强月工资为3500元。今年3月,该公司拟搬迁到外地,双方遂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强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3500元作为经济补偿,被公司拒绝,称其工作未满一年。陈强想问问,自己该如何维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定外,依着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普法行动#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支付 “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及考虑,双方最终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可能会约定一个比较低的补偿金,甚至显著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此时,相关约定是否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