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如出现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定期定额户超定额申报等情形,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