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孙吴县人民法院,兴南村委会自1980年依据《宜林“两荒”划拨书》取得案涉林地使用权后,作为案涉林地的管理权人、使用权人,其对案涉林地看护、定期清林、抚育、造林、巡护养护林地,尽到了管理人、使用人的义务,林地补偿资金应按前述规定支付给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兴南村委会有权取得案涉林地补偿款1,529,277元。
吉林松原七旬老人承包林地种植1600多棵杨树,还未到承包期,因为修建高速路,面临补偿困局。“出了收据,约定30年,修路把地占了,就退了树苗钱,(1平方米)地只补偿7分钱,走哪也说不上啊……”日前,老人的女儿耿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让父亲添堵的是,他们民告官接连败诉。
案例要旨:行为人虽然有承包土地,但已长期未在该组生产生活,已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故其已丧失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有此次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权,即虽是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但未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以农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依赖的人员,主张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木材经营和运输第七章林农权益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