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宁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