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而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从合同即《担保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依照《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1条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管辖应按照主合同予以确定。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并结合最高法院案例,尝试着对民间借贷案件,以及其他请求支付货币的案件,在何种情况下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情形进行分析,观点仅供读者朋友批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
离婚诉讼中遇到人户分离或当事人定居国外的,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告徐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