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女儿与妹妹均向法院申请担任丁老伯的监护人。松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该案,最终指定妹妹为其监护人。原来,丁老伯自幼精神发育迟滞,年轻时曾结婚并育有一女。后由于夫妻矛盾,妻子带着年幼的女儿离开。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2023年7月,幼童指定监护案及相关财产返还案,历经5个多月终于落下帷幕。在这两起案件中,北京顺义区法院与多部门携手救助,让4岁的睿睿回归了家庭。至亲相继去世,引发监护权之争睿睿出生时,爷爷、奶奶、姥爷已去世多年,父母都是独生子女。
↑ 关注我们↑以案说“典”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第二章 自然人第二节 监护人一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失能失智时,谁来守护你)法言俗语在社会中,存在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婴幼儿、老年痴呆者等)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他们因民事能力上的
#想收养继子女要经其生父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继子女由生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15年前,家住镇江市丹徒区的冯女士夫妇经人介绍,收养了一名刚出生一星期不到的女婴。让她想不到的是,15年后,冯女士被孩子的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冯女士收养关系不成立。今年6月,丹徒法院一审支持了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王老伯在老伴去世后和儿子签署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儿子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负责自己的一切事务。原本以为可以在儿子家安享晚年,谁知住的并不开心,于是老人又搬到了女儿家。王老伯可以将自己的监护人变更为女儿吗?——可以变更。
父母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母亲临终前遗嘱指定未成年女儿的外祖父母作为女儿监护人。母亲去世后,外祖父母到法院起诉变更为外孙女的监护人,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鹤山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并支持了外祖父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