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承包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之转让予债权受让人,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施工将近一年,三公司与西岳山庄解除了施工合同,退出了施工。西岳山庄认为:依据合同性质,涉案合同债权依法不得转让,转让时涉案工程项目根本不具备结算条件,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西岳山庄仅在回执上注明收到该通知并未同意其转让行为;
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有问题可以点击@孙律师工程诉讼,关注我或私信与我联系。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8日,甲方远某公司与乙方科某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六合区新某幼儿园室内装修及安装及景观亮化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
【案情】2013年7月,A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B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后B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但A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19年4月,B公司将对A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给C公司,并依法通知A公司。
贵州路桥,将其承接的四川省内西攀路C14合同段隧道工程分包给谭某,后谭某将所分包的隧道工程转让给方某,方某某又与贵州路桥另行签订了《委托施工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载明,贵州路桥与谭某某所签合同作废,全部债权债务由方某某负责。方某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案涉工程并交付使用且为合格。
关于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三款对转包概念予以规定,即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