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支持,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记者同志:您好。我是一名小区物业保洁工,入职大半年,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依法维权,获得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前不久,企业处处为难我,我呢,也不愿再与这样的企业周旋下去,便在企业的暗示下,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我与用人单位再次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