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交易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配偶同意侵害其利益,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周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2008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涉案房屋。
近日,一名93岁的老人激动地来到西安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为童晶晶法官送来了一面写着“公正尽责断难案,情系百姓暖人心”的锦旗。母子二人便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在小儿子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刘老太便将房屋过户给了小儿子。
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