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外嫁女”是否该计入安置人口、享有征地安置补偿?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相关案例。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通讯员 刘怡廷 洪瑞璟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一直是热议话题。有些地方的村规更是直接规定,“外嫁女”不能直接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如何依法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咸宁市崇阳县检察院就进行了探索。
近日,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农村土地拆迁,“外嫁女”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合法吗?对此周翠芳律师这么说↓岳阳网友问:“外嫁女”于1990年携全家落户到大成村万家档组,当时经过县、镇、村、组同意,落户并分配了地基和田地,一直有在村里上交各种集体收取的费用。
针对“外嫁女”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安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制定统一补偿标准。11月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入选。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的需要而被征收,而对于征收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妇女在离婚后是否还能拥有分配权呢?近日,高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嫁入女离婚后请求分配村集体征收补偿款的案件。
7月8日,最高检召开“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介绍,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以来办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件7500余件。
来论 “外嫁女”权益保护迈出新的步伐。据报道,湖南某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补偿安置中,对“外嫁女”是否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当地检察院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维护了农村“外嫁女”平等安置补偿的权利。
蒋胜男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提交了《关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的提案》。蒋胜男建议在修订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过程中确保她们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