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交通肇事罪,大多数人应该都不陌生,但肇事逃逸怎么界定?8月22日上午8时许,方某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北路驾驶小汽车时,与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古某发生了事故,将受伤的古某送进医院挂号,便匆忙离开了。
即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客观上必须是已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后果,主观上当事人还必须具有以“为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典型案例2019年1月28日6时10分许,苏某某驾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将正常穿越人行横道的行人石某某撞倒在地即驾车逃逸。10秒后,石某某被驾小型轿车途经事发地的马某某碾压,不知情的马某某驶离现场。救护车到达时,石某某已无生命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