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职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法官张治中审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张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内容为根据甲公司工作需要,从事绿化工作,工作地点为济南。
一直怀揣咖啡师梦想的彭彭最近有点忙。这不,他上午8-11点在A咖啡馆工作,下午1-4点在B咖啡馆工作,周六休息。彭彭与两家咖啡馆约定的都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工资都是每小时35元。那像彭彭这样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同时与两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原创 凤泉区人民法院 新乡凤泉法院以案普法被告李某曾就职于某乙公司,但由于国企改制,某乙公司长期处于停止经营状态,且无力为李某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后被告李某又就职于某甲公司,根据某甲公司的安排工作,某甲公司根据被告李某的考勤按月发放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