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即我市参保单位、职工在办理10月当期缴费时应按该新标准缴交。通过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请确保扣款账户资金充足,以免因欠费影响正常的医保待遇。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关于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一、参保缴费时间。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调整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公布如下:一、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740元,统筹基金每月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