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皇图岭镇市上坪村有居民反映:村干部将5个居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地林地,私下承包给客商建花炮厂,他们希望制止这种非法流转土地的行为。事实真相如何?1月6日,记者来到现场进行调查采访。云岭坳为云岭组、红旗组、红星组、河背组、家巷组5个村民小组集体共有。
2013年2月1日,李进福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组200亩土地,承包期为50年。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产生如下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
2013年12月21日,重庆市长寿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组长黄某以该村民小组名义向重庆市长寿区法院起诉,称2011年3月30日,该村民小组原负责人张某与被告唐某串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组大斜坡、水井坎、拐枣坡等范围内的荒山承包给本组以外的被告唐某用于种、养殖和矿产资源开采,并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因该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故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近日,宁洱县某村民小组长与宁洱某企业负责人在普洱市两级检察机关见证下握手言和,签署了和解协议,至此,历时三年多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案情回顾某企业位于宁洱县某镇某村民小组,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与该村民小组先后就土地使用事宜签订了6份协议。
日前,普洱市两级检察机关化解一起涉村民小组与企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0月30日,宁洱县某村民小组组长与宁洱某企业负责人在普洱市两级检察机关见证下握手言和。 至此,历时3年多诉讼过程,事由可追溯到20多年前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采取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的方式,妥善执结2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和秦某分别与宾居镇两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各自承包10余亩和50余亩土地,之后秦某又将承包的土地分包给了谢某、李某和王某某。
原标题:勐海县法院:涉农纠纷无小事,线上调解化纠纷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勐遮人民法庭通过网络线上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土地纠纷案件,既实质性化解了矛盾,保障当事人权益,又有效减轻诉累,得到了当事人的大力点赞。
光明网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四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案例四为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这起案件中,法院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