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陈先生向公司出具《报告》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个人原因,不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在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间,请公司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发放给本人,由本人自行缴纳,本人承诺在本人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间和期满后不会就各项保险问题向公司主张权利。
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浙江等地,司法实践对劳动者放弃社保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相同。不同司法裁判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法律需不需要对此进行统一完善?劳动者是否存在“被自愿”放弃社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最为重要的一项劳动权益。
劳动者自愿放弃所在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由公司每月补贴他200元,几年后员工后悔,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但要求他承担近4万元的滞纳金。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滞纳金由公司承担。2016年4月,老李入职某保安公司。
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为获得更多实发报酬,会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离职后再次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又是否“鱼和熊掌皆可兼得”?【案情回顾】员工向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保2022年7月,植某入职某公司。
原标题:员工“自愿放弃”不是企业免缴社保的借口戴先任据8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报,当地一劳动者于2016年入职某保安公司,并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所在公司每月为其补贴200元。几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后悔,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