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误区:建设工程的商品房出售后,承包人不得再就建筑物上的房屋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01.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5条的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依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都能够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呢?如果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其他抵押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