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赞助费用能否税前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不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因此,判断一项赞助费用是否能在税前列支,取决于该项费用是否具有广告性质。广告性质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1.
(一) 捐赠的概念 概念 捐赠属于非交换交易的一种,通常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受赠人),或者无偿地清偿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受赠人)的负债 特征 (1)捐赠是无偿地转让资产或者取消负债,属于非交换交易;(2)捐赠是自愿地转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