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法与法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这种“法律冲突”既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也表现为同一法律位阶的法之间在内容规定上的“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彻底避免的现象。
“认定事实错误”这个法律用词,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有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法律适用》杂志】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2期“专题研究:交叉执行的理论基础及实践路径”栏目,第52-67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作者简介及文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