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某员工经中介A公司安排看房后,却通过中介B公司就同一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交易,中介A公司发现后认为其行为属于“跳单”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获支持。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某中介公司的员工冯某给雷某夫妇带看了多套商品房雷某夫妇对其中一套房屋表示满意但由于价格原因双方未能达成合意2024年1月雷某夫妇通过案外人另一中介公司的员工钟某介绍与该商品房原房主张某达成了交易并向钟某支付了9000元的中介费用某
“以案释法”原标题:看房后再找其他中介购房是否属于“跳单”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王秋玲业主为了能尽快高价售出房屋,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买方利用多家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那么,委托人接受某家中介公司服务后,又与其他中介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是否属于“跳单
业主将房屋委托给多家中介公司,买家经甲公司业务员安排看房后,却与乙公司就相同房产达成交易,这样的行为属于“跳单”吗?买家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王某因需要购买房屋,经甲公司业务员联系,双方于2023年2月一起去看了某处房屋。
本院认为,房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并无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王某某只能接受房某公司提供的推介服务,且房某公司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杜某某之间也未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 杜某某选择他人出让房屋亦属自由意志体现,再者,拥有客户信息并不等同于推介成功。
来源:【厦门日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跳单”问题常常引发纠纷。一些中介认为,只要他们提供了房源信息、安排了看房,客户最终绕过他们与房东成交,就构成“跳单”。然而,事实是否如此?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通讯员 丛群“我们风雨无阻地带客户看了十几套房子,随时随地解答客户的问题,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没想到客户最终跳过我们,和别的中介签单。”庭审中,某房屋中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是委屈。客户的这招“金蝉脱壳”,法院又会如何裁判呢?
法院查明,某中介公司带陈某看房后,与其签订了含有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看房协议书》,其中约定:委托人不得私自与中介提供的房源进行交易,或委托人以血亲、嫡亲关系的名义与中介提供的房源进行交易的,视为委托人与中介所提供的房源进行交易,委托人属于违约,违约金为该房屋成交总价的2%。
房门上“还我中介费”谁贴的业主通过两个中介看了同一套房,选择其中一家成交,随后遭遇骚扰本报记者蒋紫雯长沙报道近日,长沙的胡女士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求助。胡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由于此前曾通过网络平台一中介看房,对方得知后认为她“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