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虽然疫情肆虐,但是征地拆迁工作仍然未减,老百姓咨询拆迁补偿问题的频率也没有因疫情而减去,反而是越来越多,许多老百姓在各个平台上咨询拆迁律师说,房屋被征收后,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补偿太低了,协商了几次,没有成功,一直拖到到了现在。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征收方与拆迁方通过友好平等协商订立的协议,同时又由于征收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是两种法律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确定拆迁补偿协议的撤销应属于行政协议范畴,那么在哪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呢?
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不可以反悔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普通百姓的一生中所签的协议可以说屈指可数少之又少,一般的可能签订劳动合同居多,有的人可能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过,自己家遇到征地拆迁人生中第一次签订的协议竟然是拆迁补偿协议,面对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协议很多拆迁户一时乱了阵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