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相对人合理信赖代理权外观时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可通过一般理性人的客观标准对相对人应尽的谨慎义务进行判断,再根据主观标准予以校正,综合认定相对人是否尽到与其注意能力相匹配的谨慎注意义务,进而认定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当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人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分别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时其效力及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针对无权代理行为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常常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合同对自己不发生效力,而相对人常常以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主张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诉辩双方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及认定产生激烈搏弈。
绿水公司(化名)以青山公司(化名)未支付合同款为由,起诉青山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驳回绿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绿水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改判支持绿水公司诉讼请求。
基于私法自治、利益衡平及风险分担等民商事法律原则,将本人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既能为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提供合理化、正当化的归责基础,亦能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发挥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价值。
我国新刑法在考量诈骗犯罪总体状况的基础上,单独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以有针对性地打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