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践中,老百姓很容易将有“拆除房屋并将原居住者强制搬迁”的行为统称为“拆迁”,从一般人的理解层面而言这并没有错。不过,拆迁从法律层面上又可分为很多种,大致可以分为征收和协议搬迁两大类。而接下来所要讲的腾退,就属于后者中的典型代表。
从人类在城市聚居以来,便伴随着城市更新活动,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发展必然经历的再开发过程。城市更新,它有多种表述形式:城市重建、城市复苏、城市更新、城市再开发、城市再生、城市复兴、城市改造、旧区改建、旧城整治等等。
自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拆迁领域越来越多的项目开始吸收借鉴“预征收”这一操作路径,并且进一步将其发展成了“协议搬迁一大部分,强制征收剩余的一小部分”这样的做法。那么,先签补偿安置协议,后决定强制征收,究竟有何维权上的难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