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在“国际家庭日”即将来临之际,今天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各界通报山东省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同时公布一批典型家庭教育指导案例,以推动广大家长树立“依法带娃”责任意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