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改变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变更。可是,韦骊(化名)所在公司在对办公场地进行装修时,未经协商即通知她到外地办公。她不同意这样做,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她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对其进行赔偿。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周云珍)收到公司调岗通知,员工对调整工作地点不接受,双方之间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如何认定?4月28日,兴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日常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两个案例,给广大市民普法。2020年1月,覃某入职一家公司,一直在南宁市东葛路上班。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5年了,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来源:浙江法治报】通讯员 林慧慧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就安排千里之外的异地调岗,员工不服从调岗,公司便以员工旷工为由停薪停缴社保。对此,员工能说“不”吗?近日,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