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日讯 2023年5月份,许先生在青州传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传祺GS4PLUS,同时也在店内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今年2月份保险公司却告诉他交强险在2023年3月份就已经购买了。
2022年3月18日20时35分,案外人刘某某驾驶××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石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司门口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世纪大道的行人袁某某发生碰撞后,袁某某又被沿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耿某驾驶的××号“明锐”牌小型轿车碾压,至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耿某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鲁法案例【2023】688(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2022年8月22日16时30分,蔡某驾驶朋友吴某的小型轿车,沿单县舜师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单县舜师路时代广场北门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各位车主您有没有因保险生效和保单生成不同步而产生过烦恼或困惑?近日两起案例法院均二审判定保单生成则保险即刻生效案例回顾案例一:黑龙江省鸡西市的胡先生在2021年9月27日13时34分56秒通过网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付款239.
交强险交费后四个小时发生事故,但保险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处于交强险“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2023年1月11日中午,赵某在某财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电子保单)。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新车一提,保险一入,车辆上路无后顾之忧。莱阳一位车主在提车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赔。很多车主想当然认为交上保费之时就是保险合同生效之时,不曾留意保险合同的“零时生效”条款。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2021年7月14日15时15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晋MH1234号小型轿车沿莒南县相沟镇王庄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南王庄村西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路口的原告孙某某驾驶的临沂0931234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刘某某、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称涉案车辆晋MH1234号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孙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在2021年7月14日9时投保,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0时,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生效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朱女士的奥迪SQ5越野车是在宁波买的因为老家在嘉兴她打算上嘉兴牌照朱女士:(10月24号)1点钟,我们从宁波出发到嘉兴来的。3点不到一点,我们到了车管所,开始办手续准备摇车牌号,但是摇车牌号的车管人员跟我们说,交强险一定要在有效期内的。比方我摇号之前,交强险是要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