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内人防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公司无权对人防车位享有收益权,便组织小区业主强行占用了该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致使开发公司不能对小区内人防车位进行有效管理并享有其收益权,但开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地下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归开发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