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关系可协议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父王某1与养女王某2关系交恶,王某1要解除与王某2的收养关系,因王某2不同意,王某1就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张某夫妇将养女张某甲养育成年后,因婚姻问题和养父母产生分歧,经协商解除签署收养关系书面材料并向村委会报备。然而,二十多年后,因为宅基地动迁,张某甲竟诉至嘉定法院要求分房。虽说诉请被驳回,但养父母也向嘉定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解除。年近古稀的两位老人,能如愿吗?